网贷一时爽,还钱火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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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咱们说贷款,都是去银行走一堆复杂的手续才能贷到,现在网上有一大批贷款平台,消费贷、现金贷……种类特别齐全,但网贷平台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坑了不少人。
无独有偶,今年央视的“3·15”晚会也翻了互联网金融的牌子。
晚会曝光了“714高炮”网贷乱象、高额的“砍头息”和逾期费用以及暴力催收方式;点名了金葫芦、快易借、现金树、米来来等APP和安徽紫兰科技有限公司,还有自称“中国领先的移动金融智选平台”的融360。
“3·15”晚会之后,大量APP从应用商店下架,安徽紫兰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公安部门带走调查,融360旗下在美股上市的简普科技股价大跌。
在“3·15”晚会同样也曝光了诸多案例,仅3年由网贷造成的悲剧就数不胜数。
以“714高炮”为例
这些网贷是否违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
714高炮指那些期限为7天或14天的高利息网络贷款。“高炮”是指其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这些平台多以砍头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形式,先扣取借款本金的20%-30%,在超过还款期限后,借款人还要在归还本金的基础上,赔付逾期罚金,每天40到230元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借1500元为例,“714高炮”的年化利率高达:450/(1500-450)/7*360*100%≈2204%,这远远高于36%的法律红线。
所以“砍头息”常常会被包装为手续费、咨询费、审核费等各种费用或者等价购物额度,来规避法律对于借贷利息上限的规定,实际上这些费用都要包含在利率的计算内。
而且“砍头息”本身就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既然违法,为什么还会存在呢?
一方面是监管有难度,另一方面是借款人法律意识不足,又指望着“714高炮”解决燃眉之急,只能被网贷平台牵着走。按照法律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根本不需要支付。
最新规定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首次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应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
《意见》对“套路贷”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2)“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3)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意见》要求: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在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家舅舅想忽悠苏大强和他一起投资,反而被之前有过受骗经历的苏大强科普,“国家规定,(年利率)超过银行贷款的四倍,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了。”(国家最新规定为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年利率24%)
连苏大强都懂的知识
相信大家都不会比他差吧?
天上不会掉馅饼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作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青年
普法君相信大家能够看清危险
也希望大家能够将此文转发
让更多身边的人知道
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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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青年湖南、公众号“赛雷三分钟”、“网易数读”、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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